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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项目名称 |
计量单位 |
收费标准 |
收费范围 |
征收单位 |
收费依据 |
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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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资源费 |
元/立方米 元/千瓦时 |
1、地表水:工业取用水0.10;生活和自来水取用水0.05;火电取用水0.003。2、地下水:工业取用水0.20;生活和自来水取用水0.10;其他取用水0.25。3、超计划或定额取水:(1)超计划30%以下的,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1倍收费;(2)超计划30%-50%以内的,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。(3)超计划在50%以上的,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。 |
本区行政区域内凡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、湖泊(含水库)和地下水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|
东西湖区水务局、 东西湖区地税局代征 |
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(国务院第460号令)》、《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(省政府285号令)》、《武汉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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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土保持
设施补偿费 |
元/平方米 |
以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和倾倒土实际占地面积,按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补偿费1.5元 |
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、建设活动,在山区、丘陵区修建铁路、公路、水工程和兴办矿山企业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|
东西湖区水务局 |
鄂政发[2000]28号
鄂财综[2002]559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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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土流失
防治费 |
元/平方米 |
以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和倾倒土实际占地面积,按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补偿费2元 |
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、建设活动,在山区、丘陵区修建铁路、公路、水工程和兴办矿山企业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|
东西湖区水务局 |
鄂政发[2000]28号
鄂财综[2002]560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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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水处理费 |
元/立方米 |
0.05元 |
居民生活用水、行政事业用水、工业用水、经营服务用水、特种用水 |
东西湖区自来水公司代征 |
武价函[2002]66号
东价[2002]16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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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汛费 |
元/人年 |
25元 |
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收入的18至60周岁男性公民、18至55周岁女性公民、在本区从业且领取了公安机关签发的《武汉市暂住证》的公民 |
东西湖区水务局 |
鄂政发[1995]43号
武政[1995]54号
鄂价费[2002]206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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