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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收费公示

收费项目名称

计量单位

收费标准

收费范围

征收单位

收费依据

备注

水资源费

元/立方米  元/千瓦时

1、地表水:工业取用水0.10;生活和自来水取用水0.05;火电取用水0.003。2、地下水:工业取用水0.20;生活和自来水取用水0.10;其他取用水0.25。3、超计划或定额取水:(1)超计划30%以下的,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1倍收费;(2)超计划30%-50%以内的,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。(3)超计划在50%以上的,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。 本区行政区域内凡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、湖泊(含水库)和地下水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东西湖区水务局、  东西湖区地税局代征 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(国务院第460号令)》、《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(省政府285号令)》、《武汉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》  

水土保持

设施补偿费

元/平方米

以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和倾倒土实际占地面积,按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补偿费1.5元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、建设活动,在山区、丘陵区修建铁路、公路、水工程和兴办矿山企业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东西湖区水务局

 鄂政发[2000]28号

鄂财综[2002]559号

 

水土流失

防治费

元/平方米

以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和倾倒土实际占地面积,按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补偿费2元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、建设活动,在山区、丘陵区修建铁路、公路、水工程和兴办矿山企业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东西湖区水务局

鄂政发[2000]28号

鄂财综[2002]560号

 

污水处理费

元/立方米

0.05元

居民生活用水、行政事业用水、工业用水、经营服务用水、特种用水 东西湖区自来水公司代征

武价函[2002]66号

东价[2002]16号

 

防汛费

元/人年

25元

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收入的18至60周岁男性公民、18至55周岁女性公民、在本区从业且领取了公安机关签发的《武汉市暂住证》的公民 东西湖区水务局

鄂政发[1995]43号

武政[1995]54号

鄂价费[2002]206号